中国产学研合作公共服务平台
联盟章程第一章总则中,第一条明确了联盟的名称为“中国产学研合作公共服务平台战略联盟”,简称“联盟”。第二条则阐述了联盟的机构性质,指出该联盟是由政府、产业、学术、研究、应用等领域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发起,旨在推动和构建产学研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它是一个公益性质、开放式的非官方、非法人合作组织。本联盟隶属于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其宗旨在于,遵循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的指导,致力于构建以企业为主导、市场为导向、产学研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联盟广泛汇聚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与运营。通过共同开展产学研合作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实践、共性技术开发、通用标准制定、品牌建设探索、应用模式创新、行业互动自律和创新人才培养等工作,旨在建立全面、深入、可靠、灵活、高效的公共服务平台战略合作体系。同时,构建跨区域、跨系统的平台联动机制,以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综合集成,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为全面推进国家和区域的创新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第四条联盟秘书处的办公地点位于上海,位于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部分。第五条介绍了联盟的组织架构,该架构包括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以及专家委员会。第六条则详细说明了理事会的构成及其所承担的职责,理事会由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以及所有成员单位共同组成,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中心。
理事会的职能涵盖:(一)负责起草与修订联盟的基本法规,确保联盟运作的稳定性;(二)负责推选理事长及副理事长;(三)负责审核并决定联盟成员的加入与退出;(四)负责聘请专家委员会的顾问;(五)负责批准成立专家委员会,并任命其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同时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置与撤销,以及秘书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任命;(六)负责听取并审议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工作汇报;(七)依据专家委员会顾问及专家委员会的建议,确定联盟在短期、中期、长期的技术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并协调资金筹集、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等相关事宜;(八)负责筹集“联盟基金”,并听取资金使用情况及成果转化收益的报告,审议联盟的财务预算与决算;(九)负责审议并批准或修改联盟的内部规章制度;(十)负责决定联盟的组织变更或终止;(十一)负责讨论并决定其他重要事宜。联盟理事会会议通常每年举行一次,在需要时可以额外召开,亦可根据具体状况举办通讯会议。召集会议的责任由理事长或其授权的副理事长承担。为确保会议有效,理事会成员单位需有超过半数(包括本数)的代表出席。而理事会所做决议,需获得与会成员单位中超过三分之二(包括本数)的同意方能生效。第八条联盟的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均由理事会通过选举方式确定。理事长一职的任期为三年,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连续当选并任职。
理事在任期内若发生工作调动至非原派遣单位等情形,须主动辞去理事长一职。此后,原派遣单位需重新提名一位理事长候选人,该候选人需经理事会审议批准。自该候选人被批准之日起,直至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并举行换届选举为止,其将担任理事长职务。关于第九条,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如下:该委员会由国内外的杰出专家、企业领袖、政策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等高级别人士构成,是联盟的重要决策咨询机构。专家委员会承担着向联盟在产学研领域的未来发展提供专业咨询建议的重任,同时负责对联盟所提出的重大科研项目和技术计划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以及理事单位推选的代表(即常务理事)共同构成,它是理事会闭会期间持续运作的权威执行机构。秘书处由联盟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专职人员共同构成,是隶属于常务理事会的一个专门工作部门。该处设有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以及若干名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秘书处承担以下任务:首先,执行联盟理事会及专家委员会所通过的决策,并管理联盟的日常事务;其次,编制联盟每年的工作规划,并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再者,处理联盟外部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进行资格预审,并提交理事会审批;此外,协助成员单位共同向国家相关部门申报联盟的技术创新项目,努力争取国家和地方对联盟的扶持及资金投入;还有,负责协调和管理需要联盟支持的项目(课题)间的合作;同时,筹备理事会会议;最后,负责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提交理事会进行审核。
联盟的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以及副秘书长均由理事会进行任命,秘书长需向理事长及专家委员会主任进行汇报。同时,副秘书长将协助秘书长履行职责。第三章联盟职能第十三条联盟基本职能包括:首先,执行国家产学研发展的各项方针和政策,提出构建产学研合作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议与策略;其次,履行政府服务职责,搭建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之间的桥梁,主动推动创新资源向企业集中,探索产学研合作公共服务平台的新发展模式;再者,推动双边或多边产学研国内合作与交流,构建紧密合作的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创新体系,面向全球汇集知识、整合资源、共享服务;此外,建立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成员单位间和谐、合作、互动的新局面,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迅速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支持;同时,为成员单位提供国内交流与合作等服务,组织高端交流与培训活动;另外,建立联盟成员间的联络机制,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还有,接受政府、企业、社区等相关部门的委托,策划组织各类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的交流活动;最后,创办本会网站,编辑出版会刊、学术刊物及书籍,加强产学研合作的宣传与推广工作。第十四条,首先,组织联盟成员开展围绕产学研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的各类创新活动;其次,编辑并定期发放联盟会刊给成员单位;再者,举办与产学研合作公共服务平台相关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此外,加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科研单位或高校在产学研合作方面的联系与协调工作;同时,促进成员单位的发展;并且,为成员单位提供培训辅导和信息服务;最后,策划并组织产学研合作公共服务平台论坛和培训,并推荐评选出先进单位和个人。
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单位的章联盟成员,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纳税,诚信守法经营;其次,要坚定支持并遵循本联盟的章程,并严格遵守相关协议内容;再者,须有加入本联盟的强烈愿望,并能够按时缴纳会费;最后,应在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领域具备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并致力于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持续发展。(五)理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含本数)通过。联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是可出席理事会会议,参与对联盟发展关键议题的讨论与决策;二是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请求;三是可参与联盟举办的技术交流和培训活动;四是能够以联盟成员的身份向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申请创新项目的立项;五是可代表联盟推广创新成果;六是可优先获得联盟技术创新成果的优惠待遇;七是拥有退出联盟的自主权。联盟成员应恪守章程,严格执行联盟大会所做出的决定;全力保护联盟的正当权益,主动参与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准时缴纳会费,并认真完成联盟分配的任务;依照联盟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自觉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合联盟的协调工作,确保不损害国家及全体成员的利益;在联盟平台内促进成员单位之间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对共享信息及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严格保密。联盟新成员的加入发起单位,在签署《战略联盟协议书》的那一刻起,便正式成为联盟的一员;加入联盟的过程中,必须有一名理事会成员进行提名;同时,需向秘书处提交一份加入联盟的申请书、本单位的基本介绍、法人营业执照的副本以及本单位工作进展的书面报告;秘书处将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结果提交给常务理事会进行讨论;根据联盟共同发展的原则,决定是否接纳新成员;一旦申请得到批准,申请者需签署《战略联盟协议书》,从而成为联盟的正式成员。
联盟成员若选择退出,须在离任前25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交一份正式的书面申请。秘书处接获申请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上报给常务理事会,并完成备案手续。常务理事会对申请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一旦通过,方可对外公示,此时退出方正式生效。联盟成员若严重违反协议及其他相关规则,或持续一年以上未履行成员职责WG娱乐官网入口,秘书处将进行核实,并将情况提交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需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的成员同意,方可进行公示,并正式生效。若被除名的是联盟的发起单位,则需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的成员同意,并得到其他所有发起单位的一致书面认可,公示后方可生效。两年后,方可再次提交加入申请。根据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联盟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成员单位缴纳的会费、接受的捐赠、政府的资助、举办活动或业务所得的收入、相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的赞助、利息收入以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收入。在联盟筹备和成立初期,各发起单位需一次性共同出资一万元人民币,以解决筹备和成立初期的工作经费问题。第二十二条关于联盟经费的使用规定包括:首先,联盟成立(注册、挂靠)相关手续的办理费用,以及办公场地的租赁费用;其次,联盟秘书处日常办公管理和人员工资的支出;再者,专家咨询、举办会议和差旅等相关费用的开销;此外,联盟网站、内部期刊、活动策划等宣传活动的费用;最后,还包括经理事会决议批准的其他费用支出。第二十三条规定,联盟需对所获得的所有经费进行严格管理,设立独立账户进行核算,并依据国家对于社团的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
联盟的经费收支由其委托的秘书处负责日常监管,该处设有专人专责经费的管理事务。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循预算规定,预算内的支出可由联盟秘书长批准后进行支付,而预算外的支出则需得到常务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书面批准。秘书处还会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经费的收支状况,并接受其他理事单位的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对本联盟章程的任何修订,必须经过理事会投票批准,并提交联盟大会进行审议,最终获得大会的通过。而第二十五条则规定,本章程是在2011年12月16日的联盟成员大会上获得批准并开始实施的。至于第二十六条,它明确指出本章程的阐释权归属于本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