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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发展进步与经济的增长密不可分,而在“双碳”时代背景下,发展低碳经济成为了经济建设的战略选择。2021年2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其中强调要推动绿色产品的消费,提倡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并完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消费体系。消费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动力,理应通过推广低碳消费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2021中国可持续消费报告》于2021年12月发布,其中提到消费者不倾向于购买低碳产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难以辨别这些产品。实际上,我国自2013年起便已通过发布《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来建立低碳产品认证体系。而在《“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中,又进一步强调了完善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及标识体系的重要性,并推广节能低碳环保产品的认证工作。制度之完善与进步离不开法治的支撑;在“双碳”战略背景下,对低碳产品认证体系进行优化,解决低碳产品认证中的种种挑战,迫切需要从法律角度给出相应的对策。
低碳产品认证制度概述
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的概念
低碳产品这类产品在同类或功能相似的产品中,其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既定的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技术规范。这类产品的认证在过去近20年间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兴起,成为各国为履行国际温室气体减排责任、促进国内低碳经济成长所采纳的关键策略之一。低碳产品认证体系系指认证机构依照既定的技术准则,对生产者供应的产品在生产环节进行全面温室气体排放监控,并在该监控基础上,对达到低碳产品评价标准的商品发放低碳标签或证书,用以证实其满足低碳排放规范要求的一系列制度构建与规划。该制度旨在普及低碳产品的采购与消费方式,通过公众的消费行为来引导和激励企业研发低碳技术,进而促进我国生产方式的低碳化转变。
我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的特征
认证并非强制性的要求。产品认证依据其强制性质,可划分为强制认证产品和自愿认证产品两大类。在我国,自愿认证产品进一步细分为由国家统一推广的自愿认证和由认证机构自行开发的自愿认证两种形式。这两者的关键差异表现在: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和通用规则均由我国相关部门公布,负责认证的机构亦由相关部门指定,产品若未通过认证,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使用;而自愿性认证的目录与规则通常由认证机构自行发布,其中部分亦由我国相关部门发布,但对产品进入市场并无限制,产品是否需要认证,则由生产企业自行抉择。
碳排放监测的局部性。众多国家设立了低碳产品认证体系,其中多数国家在监控产品碳排放时,坚持“全生命周期”的理念。这意味着,认证机构在评估产品是否满足“低碳标准”时,不仅要对生产阶段排放的温室气体进行跟踪,还需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包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废弃直至回收等各个阶段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全面监测。我国现行的低碳产品认证体系尚未全面实施“全生命周期”理念,认证机构在评估时仅对生命周期中的一部分关键环节进行考量,重点集中在生产与使用阶段。然而,这一体系未能涵盖原材料采购、产品分销、零售环节以及废弃与回收阶段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
在评估产品低碳性的科学性时,我们发现,全球众多国家的低碳产品认证体系,主要依据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来判定其低碳程度。然而,低碳与环保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概念,某些产品在过度追求更低碳排放的同时,可能会忽略对环境其他方面的考量,导致出现所谓的“低碳却非环保”的现象。在我国,对产品是否为低碳产品进行评估,不仅需关注其关键生命周期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而且还需对产品的“环保指数”进行综合评定。企业在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申请时,必须附带相关的环境资料,诸如生产工厂所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产品的环保特性以及所获得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相关信息。
我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的发展现状
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的立法概况
2013年2月18日,《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低碳产品认证体系从无到有,迈入了实施推进的新阶段。作为我国首个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的基础性规章,《暂行办法》奠定了我国低碳产品认证体系的核心架构,对认证的具体方式、执行流程、监管规范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也对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认证机构、核查人员等关键制度支撑要素进行了明确规范。
2015年9月17日,《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正式发布,此举旨在对低碳产品认证制度进行深化与规范化。《管理办法》在继承《暂行办法》内容的基础上,增设了信息公开及报送机制,并对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优化。《管理办法》是在综合《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后制定并发布的,它不仅有效解决了节能产品与低碳产品认定领域内并存的两套标准、认证及标识制度所引发的矛盾,而且还为修订《节约能源法》以及整合节能与控制碳排放的相关法律体系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情况
低碳产品认证是一种自愿性质的认证形式,目前在国内尚在推广之中,并且已成为我国推动绿色发展的关键任务之一。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均给予了低碳产品认证制度推广以政策上的大力支持,众多省市亦相继发布了相关的低碳产品认证政策。这些举措旨在探索在新的经济常态下,大中型城市如何实现低碳发展的有效路径,以及如何对出口产品进行低碳认证。这些努力也是深化国际创新合作的重要交汇点。国家发改委认可的第三批全国低碳试点城市中,众多城市都将推进低碳产品认证视为关键的试点任务之一。
我国对低碳产品认证的执行采取的是目录式管理手段,对于那些评价标准已经完善、且符合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将其收录进低碳产品目录。截至目前,已经有两批次共计七种低碳产品被列入《低碳产品认证目录》中。201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共同发布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该方案中明确提出要构建一个统一的绿色产品体系。这一体系将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以及低碳有机等多个类别下的低碳产品进行整合,统一归类为绿色产品。同时,方案还强调了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绿色低碳产品标准、认证和标识体系。由此可以看出,低碳产品认证的实施对于我国绿色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
我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检视
认证范围过窄,实施规则匮乏
推动低碳消费模式,必须保证民众“有可购买之物”。在我国现行的低碳产品认证体系中,涵盖了诸如通用硅酸盐水泥、平板玻璃、铝合金建筑型材、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陶瓷砖(板)、纺织面料以及轮胎等多种产品。显而易见,这些认证产品中,建筑材料占据了多数,而它们并非民众日常消费的重点。实际上,民众在建筑领域的消费支出,并非其主要的或最大的开销来源。在推行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的国家中,多数国家最初会选择将日常用品纳入认证范畴,比如韩国生态产品研究院在制定低碳产品认证体系时,便将方便米饭、燃气锅炉、洗衣机、衣柜、洗发液以及豆腐等列为认证项目。同样,德国的低碳产品认证对象也涵盖了电话、床单、洗发水、包装纸箱、运动背包以及冷冻食品等多种商品。
我国《认证认可条例》明确指出,认证机构必须依照认证的基本规范和规则来进行认证工作。目前,我国仅对某些特定产品出台了低碳产品认证的具体实施规则。即便未来有更多产品被纳入认证范畴,若缺乏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认证机构在执行过程中仍将面临缺乏依据的困境。
产品“低碳高价”,抑制市场需求
推动低碳消费,必须确保产品“受消费者青睐”。低碳产品认证体系有助于众多低碳产品迅速获得“识别”,从而保障低碳产品在市场上的充足供应。然而,要实现这一供应,必须有相应市场需求的支持,低碳产品的供需均衡对低碳经济的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若市场需求不足,将妨碍低碳产品认证体系的推广及持续优化;而充足的市场需求则能为该体系提供有力支持。
为了满足低碳要求,企业常常需要承担不菲的研发和生产费用。低碳产品的研发过程较为复杂,所需投资规模较大,且对生产条件有更高要求。根据价格形成理论,结合“污染者付费”和“环境有偿使用”的原则,产品在制造、运营和管理阶段产生的额外低碳成本,理应纳入低碳产品的定价策略中,并最终转嫁给消费者。然而,在消费者选购商品时,价格往往是他们最先考虑的因素。高昂的价格成为了低碳产品在市场上推广的一个显著障碍。对于消费者而言,性价比高的产品往往是他们的首选。以市场上的冰箱、电视、空调等家电为例,低碳环保型产品通常比普通产品高出几百元,甚至上千元。这样的高价位使得许多消费者望而却步。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价格低廉且性价比高的商品无疑是更加理想的选择。
监管存在疏漏,违法办证频发
推动绿色消费,必须保证消费者所购商品的真实性。即便某些商品贴上了低碳标签,也不能完全确保它们在所有情况下都真正符合低碳要求。仍有部分品质不佳、排放量远超低碳标准的商品,也有可能获得低碳认证。
《管理办法》仅对监管部门提出了要求,规定其需对节能低碳产品的认证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监督和检查。地方质检部门则需依据自身职责执行监督工作。然而,这种安排导致认证机构在日常认证过程中存在监督盲区,具体表现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认证活动;在关键认证环节敷衍了事;认证人员接受贿赂、索要过高的差旅食宿费用;检验检测机构未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却进行检测,或者超出资质认定范围进行检测。认证行业内已衍生出所谓的“风险规避咨询服务”,此类服务由专业人员提供,旨在指导如何逃避监管,从而使得对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有效监管变得极为困难,违法的认证行为往往无法被及时揭露。鉴于此,有必要强化法律规定的执行力,并借助更为详尽和合理的法律体系来进行指导。
我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发展路径
拓宽认证范围,增加规则供给
在低碳经济时代背景下WG娱乐官网入口,确保低碳产品供应链的稳定性至关重要,同时也要最大限度地挖掘消费的新动力。低碳产品构成了低碳消费的物质基础,而实施低碳认证则是这一过程的技术保障。随着越来越多的产品被纳入认证范畴,我们还需制定相应的实施规则。实际上,面对认证规则的不足,我国法律已经作出了一定的应对。《认证认可条例》明确指出,在国家尚未确立相应认证规范的情况下,认证机构有权自主设定认证规则,并需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管理办法》亦对此有明确规定,即认证机构可依据市场需求,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这一国家尚未制定规则的全新领域,自主进行产品认证活动,并需将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提交给国家认监委进行备案。
解决规则不足的问题,需要充分调动认证机构的主动精神。认证机构在认证领域的持续努力,已积累了丰富的认证技术和实践经验,必须充分利用这些优势,为更多产品制定相应的认证规则。为此,有必要为认证机构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并在法律层面明确这些激励措施。具体来说,在《认证认可条例》中进行了简明扼要的“声明”,明确指出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那些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给予奖励,而对于具体实施办法,《管理办法》则进行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包括认证规则的评价主体、奖励的种类、奖励的标准等关键要素。
完善政府低碳采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实施低碳采购能够有效减轻低碳产品市场需求的短缺问题。消费模式和生产方式的低碳化变革是一项结构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它要求多个参与方齐心协力,这其中,政府、企业、公众这三个关键主体均不可或缺。在这三个主体中,政府扮演着至关重要的推动角色,并在消费模式低碳化转型的实践中占据着领导地位。在政府部门日常办公活动中,众多楼宇、车辆、宾馆等与碳排放紧密相关的物品被广泛使用,其使用频率之高尤为显著。同时,政府采购的规模庞大,市场覆盖面广,其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低碳化发展推动作用不容忽视。
截至目前,我国尚无一部针对政府低碳采购的专项法律,而关于政府低碳采购的相关条款则分散在《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政府采购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众多国家颁布的节能、环保、循环经济相关法律法规中,以及相应的清单制度里。鉴于我国各省市经济发展状况存在差异,并非所有地区都出台了执行政府低碳采购政策的措施,因此,政府低碳采购在法律层面缺乏完善的体系来支撑。针对这一现状,我们必须着力构建和完善我国政府低碳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亟需推进现有法律的修订、废止、解释工作,及时出台针对政府低碳采购的专项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手段清晰界定供应商、具体采购单位、政府部门等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与义务,以法律明确各方的责任分工,防止政府低碳采购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从而保障我国政府低碳采购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同时,结合国情和政府采购的现实情况,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
推行数字监管,完善监管格局
在低碳产品认证监管环节,生产者、销售商、监管机构以及检测认证评价机构间存在显著的信息孤岛现象。为了打击不法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投机行为,并保障监管的全面性、可追踪性和实效性,从生产源头至销售终端,国家需主导建立一套有力的约束体系,推广数字化监管模式,并设立低碳认证的数字化监管信息平台。此外,还需推动信息的实时共享、共同管理以及风险预警等功能的实施,以确保监管措施得以有效执行,监管机制能够取得实效。全国性数字化监管体系的构建至关重要,唯有如此,方能高效整治市场中的不良风气;认证机构将因畏惧法律而不再违法,进而推动低碳产业向长远和持续繁荣的方向发展。
此外,鉴于低碳产业受到广泛关注,我们必须努力打造一个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协同管理的低碳产品市场监督管理新格局。认证的低碳产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来组织生产流程,同时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应针对性地举办标准技术和管理能力提升的培训活动;低碳产品销售方需加强进货质量把控等环节;相应的职能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合作,运用风险监测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措施,推动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