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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的环保意识_八五普法·全国生态日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作者:佚名 时间:2025-05-22 15:02:22 点击:143 次

2023年8月15日,我国迎来了第一个全国生态日。这个特殊日子的设立,对于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今年全国生态日的主题定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随着这个特殊节日的临近,我们应当共同学习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立志成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积极实践者,携手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

全国生态日 环境保护法 环保法律条文_国人的环保意识

你了解《环境保护法》吗?

《环境保护法》的内涵

《环境保护法》是指一套旨在保护自然环境、阻止人为破坏,并调节人类对环境利用的法律规范体系。

从表面理解,环境保护法首要体现出其明确的目标导向。自工业时代来临,人类为了追求经济的迅猛增长,不得不以牺牲生态环境和资源为代价,以此达到生产力的显著提升。在那个时期,人类社会尚未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遭受破坏、资源被恶意耗竭所带来的严重负面影响。

21世纪来临,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日益加剧,人们开始深刻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紧接着,环境保护法的制定旨在规范人类与环境的互动关系,并培养公众的环保意识。

最终,环境保护法的条文内容广泛,融合了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等多个领域。此法不仅要求相关法律机构的协作,而且迫切需要全球各国的共同参与,方能充分体现环境保护法的实际意义与价值。

《环境保护法》的设立

(1)1979-1993 法规建设阶段

1979年9月,我国正式发布了首部环境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正式开启了依法治理的新篇章。

在1981年,我国国务院颁布了《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方案》,明确了“污染者负责治理”的基本准则。

在1982年,我国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从而标志着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确立。

(2)1993-2011 规模化治理阶段

在1992年,联合国举办了一次关于环境与发展的国际盛会,会议期间,通过了名为《21世纪议程》的重要文件,并在此次大会上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1994年3月,我国政府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此举标志着可持续发展战略正式被提升至国家层面的总体战略地位。

《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当时的环保法规主要着重于对自然资源的管控与维护。例如,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法规的诞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自此,我国在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方面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保障。此后,我国的立法者们逐渐认识到环境保护法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大价值。

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十一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进行了原则性通过。

1989年12月26日,我国举行了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的新修订版。这部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当前,我国正式颁布并执行了新的《环保法》,此举显著提升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设水平。这部新法强化了行政部门的责任感,同时,针对企业和个人行为,分别制定了差异化的规范与约束措施。新《环保法》的颁布与执行,将生态保护纳入我国经济、政治及文化建设的整体框架,实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该法旨在推动可持续发展,而其确立使得越来越多的民众环保意识增强WG娱乐官网入口,纷纷为国家的环保事业添砖加瓦。

相关重点法律条文

(1)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环境保护法》通过法律条文的明确表述,确立了保护环境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法条原文: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我国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促进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环境保护与生态改善、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经济、技术政策及相应措施,确保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与环境质量的同步提升。

(2)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我国守护生态资源的关键举措,自其诞生之初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2014年对《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中,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首次被纳入法律条文。

法条原文:

国家针对关键生态区域、环境敏感带以及易损生态区等地,明确划定了生态保护的底线,并对其执行了严格的保护措施。

各级政府应对那些具有典型性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自然分布区、关键的水源涵养区、拥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知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还有人文遗迹以及古树名木,实施保护措施,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

(3)加大处罚力度,按日计罚无上限

2014年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此举显著增强了对于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按日计罚”这一严厉手段,是专门针对企业持续存在超标排放等常见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对策,旨在显著提高违法行为的代价。

法条原文:

第五十九条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一旦被处以罚款并要求整改,若其拒不执行整改要求,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责令改正之日起的次日,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每日连续对其实施原罚款数额的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前述规定的罚款处罚,需参照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成本、违法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以及违法所得等多方面因素,依照既定规定予以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依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对第一款所列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类型进行扩充。

(4)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在提升公众环保意识、确立公众参与环保的理念、以及迅速发现并阻止环境违法行为等方面,扮演着极为关键的角色。鉴于其专业性较强,提起诉讼的主体需对环境问题有深入了解,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诉讼能力,同时拥有较高的社会信誉,且专注于公益事务、不追求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有资格发起公益诉讼。

法条原文:

第五十八条 规定,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各类行为,若符合以下要求,相关社会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若社会组织符合上述条款要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接受。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5)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门设立章节,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强化公众对政府及排污企业的监督作用。

法条原文: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获取环境相关信息,并参与以及监督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以及承担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需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发布环境资讯,优化公众参与机制,从而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并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便捷途径。

第五十五条 规定,重点排污企业需真实地向公众披露其关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途径、排放浓度及总量、超标排放的具体情况,同时还要公开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状况,以便接受来自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察觉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时,他们有权利向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或者任何承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若察觉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机构以及其他承担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其职责,他们可以向这些部门的上级机构或监察机关进行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构需对举报者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确保举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生活中怎样保护环境

(1)平日的点滴累积是浪费的大头

日常生活中,许多浪费现象源于日常的不经意积累,最终演变成无法忽视的损失。若能制定并严格执行个人的环保方案,这便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能做到的最有效的环保措施。

(2)一次性塑料,未必只能用一次

塑料是否就是环境问题的根源?我认为塑料本身并非环境的罪魁祸首,更多的问题其实出在人类对它的使用方式上。由于塑料难以分解,这恰恰是因为它坚固且耐用的特性。如果仅仅让塑料拥有短暂的使用寿命,这无疑是对其特性的浪费,对地球环境而言,也是一项沉重的负担。

(3)精简消费:如无必要,勿增实物

现在市面上许多产品的功能确实分得相当细致,然而,不少产品在购买后仅使用过几次,随后它们的价值便转变为我们所拥有的物品,而非我们真正需要的物品。

(4)负责任地“断舍离”

即便是对自己已无爱意的闲置物品,我们也应尽力为它们寻觅一个更合适的去处。虽然直接丢弃看似简便快捷,却无疑标志着其使用寿命的终结。

(5) 减少浪费,物尽其用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物尽其用。不浪费就是最大的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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