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揭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工作作风不够扎实的情况。经过审查,发现某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提交的工作汇报和自我检查报告中,对成绩的描述较为详尽,而对问题的阐述却相对简略,缺乏深入的剖析和研究。观察到的案例中,以治理成果和成功经验为多,而在对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时,却发现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某些地区在防治污染的各个层级中,往往提出的要求较为相似,部署的工作内容繁杂,政策文件众多,口头承诺频繁,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效果却逐级减弱。在这些地区,污染治理主要依赖于上级的推动和外部压力,工作的积极性尚未充分调动,责任归属不够明确,治理成果的稳定性也相对较低。
韩晓武提出,必须切实加强政府职责的执行力度。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政府需严格监督环保问题,尤其要确保法律对相关部门职责的明确是否得到有效实施,例如,是否已制定出相关标准、规范,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是否已有具体规定,以及这些规定是否可行等。此外,政府部门在职责履行方面还有大量工作待完成。
杨志今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大气污染治理的法律责任。在编制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时,应将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核心依据,并充分考虑地区具体情况,形成具有地域特色和明确针对性的法规。同时,要界定政府在治理大气污染方面的职责,确保地方政府在治理管理上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此外,还需强化环保法律责任的追究,遵循权责一致、依法行事、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完善责任制度,构建对地方行政首长的环境责任考核与追究机制,厘清主要领导的行政管理和法律责任,实施依法问责。
罗毅委员提出,有必要强化组织管理的力度,并完善大气污染治理的工作体系。各级政府需秉承“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的理念,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置于核心地位,确立主要领导为首要责任人,切实强化组织领导作用。同时,制定年度防治计划,对年度目标进行细致分解,构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明细,完善目标责任制度、考核机制、督导检查以及信息公开等体系。此外,积极倡导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的“网格化”管理模式,确保各方责任落实到位,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完善法律实施监督制度
报告提出,国务院及其相关机构、各地政府需遵循“执法者普法”的原则,加大力度推广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及科学知识,促使公众提升法治观念、生态保护意识、环保理念以及节约意识,主动实行环保的生活方式。
共治——这个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时被多次提及。
李钺锋委员强调,要实现全民共同治理,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参与与支持。在本次会议的审议决议中,对此已有明确规定。鉴于此,各地各部门需充分利用“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的环境日主题的社会影响力,对公众的合法诉求和意见建议给予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确保每个人都能成为环境问题的监督者和推动者。
陈凤翔委员提出,需进一步强化公众环保观念,并建立明确的公众参与机制。大气污染问题与民众日常生活紧密相连,每个人都应享有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权利,并为之贡献力量。鉴于大气污染的复杂性,防治工作需要全体民众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因此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已成为当代环境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制度。
然而,我国针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法律仅作出象征性的声明。此类宣言性质的规定缺乏实际执行能力,导致公众这一最广泛、最直接的环境监督群体难以有效履行职责。一些发达国家为鼓励公众参与WG娱乐官网入口,专门制定了相关法律,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及时向公众提供空气监测数据和执法情况报告,以便公众获取信息。陈凤翔指出,欧盟的空气质量评估与管理指令中,一个核心目标便是确保民众能够获取充分的环境空气质量相关信息。
陈凤翔提出,应当通过法律手段确立公民的知情权和公众监督权,同时,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拓宽公众参与途径。此外,还需不断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强化他们对政府及企业联合防控工作的监督,确保公众参与成为污染防治的关键环节。
齐玉委员强调,大气污染问题不仅关乎法律,更是政府部门的责任,同时也是广大民众共同关心的问题。对此,我们既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治理,又要对公众进行教育引导;既要依靠政府的力量来解决问题,也要广泛动员和依靠群众的力量。报告提出此问题后,相关部门以及基层组织均需予以关注,并承担起各自的责任。需将依法治理与群众工作有效融合,此举将更有助于法律的有效执行。其直接作用是为本次会议即将通过的决议提供执法检查的依据。
王砚蒙委员提出,应运用社会共治的理念来推动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政策的形成。政府工作报告强调,需构建一个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在应对大气污染问题上,报告提出需构建一个多层面的社会共治模式。这一模式将包括居民团体的积极参与、专家学者跨领域的合作、以及工业企业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积极应对。在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时,应广泛吸纳各方监督和建议,以促进各方协同治理,形成良性互动。
一些委员认为,实现全民共治的目标,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江小涓委员建议,加大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主动公开要求。
江小涓强调,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发布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主动公开,即将信息发布至网络平台,供公众查阅;二是依申请公开,即公民在需要时,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查询需求,请求政府提供所需数据。
环境信息,尤其是针对各个具体项目的审批资料,并非主动对外公布,而是需根据申请来披露。申请公开存在一定的限制,但鉴于公民在生产经营、日常生活以及学术研究等方面的需求,他们有权提出申请。然而,即便如此,众多公民若想深入了解环境相关事宜,仍面临不小的挑战。江小涓如是说。
江小涓提出,对于更多信息的披露,尤其是涉及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环境信息,仅仅通过申请公开是不够的,应当主动进行公开,以便让更多的公民能够进行监督。
李飞跃委员亦主张,亟需构建一个公众广泛参与的健全法律执行监督机制,当前阶段,尤其需着力打造一个覆盖面广、执行有力的公益诉讼体系,同时,还需为其构建一个坚实的支持架构。